華南期貨違反期貨管理法令,遭處24萬元罰鍰
(2024/04/22 08:48:41)

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

一、裁罰時間:113年4月18日

二、受裁罰之對象: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華南期貨)。

三、裁罰之法令依據: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12條。

四、違反事實理由:華南期貨未依其內部控制制度規定,寄送對帳單及買賣報告書並完整留存寄送信件遭退回之紀錄,以及該公司前業務員有未於期貨公會登記為合格業務員前,即進行招攬業務情事,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。

五、裁罰結果: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處華南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。(資料來源: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)